欢迎来到安徽阜阳市弥陀村慈爱联合协会 今天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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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弥陀村慈爱联合协会章程

阜阳市弥陀村慈爱联合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阜阳市弥陀村慈爱联合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阜阳市弥陀村慈爱联合协会是由乐于公益事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自愿组成的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地方的法规、法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尽绵薄之力,伸有爱之手,以人为本,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事项: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助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阜阳市颍州区经六路258号皖北机械装备城7#30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会员尽微薄之力,从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助学等活动。
(二)弘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孝养父母,尊敬师长,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做个慈悲喜舍、乐善好施的公益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1.协会理事会成员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职责,服务协会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令行禁止;
2.协会致力于服务一切需要帮扶的人群,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共建和谐社会;
3.自觉遵循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已职责服务大众,做文明有礼弥陀村人。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人每年108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会团体终止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联合协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必须提前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16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必须提前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监事产生的方式及职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二名,并由理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责:
监事会的具体职责主要有: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协会帐目;
(三)对协会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成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一、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
二、本协会实行自收自支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会计组织,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办公设施购置、招待等大额支出必须经协会研究决定。
四、款项支出过程中,严格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参与,各项支出经审批后,按照审批权限由负责人签字审批入账。
五、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
六、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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